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體提升各機關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機關,指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三、各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行評估:各機關每年三月底前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線上送交本府備查。
(二)本府考評:本府定期辦理各機關之共通考評、輔導及獎懲。
四、各機關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一)檔案點收與立案編目。
(二)檔案保存與維護。
(三)檔案鑑定與清理。
(四)檔案檢調與應用。
(五)機密檔案管理。
(六)文書檔案資訊化。
(七)其他指定事項。
五、本府每年至少實地考評十個受評機關,實地考評週期每三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延長週期分年辦理,延長週期最長不超過六年。
本府應成立檔案管理考評小組,辦理年度考評事項。
六、本府於每年七月底前擇定並通知受評機關進行考評整備,於當年十二月底前依據檔案局所定評鑑表辦理考評,並可依機關特性增列考評項目,受評機關應配合考評需要提供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
七、各機關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一)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之機關,於獲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之機關,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二)本府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機關,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八、本府擇定受評機關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主動提出優先接受本府考評者。
(二)未依規定提報自行評估結果資料者。
(三)未參與檔案局或本府所辦理檔案管理相關培訓課程者。
(四)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或本府執行業務發現檔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五)未曾參加金檔獎者。
九、考評結果之分級標準如下:
(一)優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檔案管理評鑑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十、受評機關應依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
本府考評結果乙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機關應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本府,本府視其改善情形辦理輔導,並擇期複檢。
十ㄧ、受評機關應依本府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一)優等者,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甲等者,機關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二)乙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經本府複檢後,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檢討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責任。
十二、雲林縣警察局、衛生局應準用本要點規定,對所屬分局、衛生所辦理考評。
十三、推動本縣各機關檔案管理考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機關檔案管理評鑑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