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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防水擋板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工一字第1123728571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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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防水擋板借用之申請及管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水利處(以下簡稱水利處)。

三、本要點所稱水患自主防災社區,指本府自行編列預算建置之水患自主防災社區。

本要點所稱輔導單位,指為協助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執行防災計畫之履約廠商。

四、本縣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水患自主防災社區(以下簡稱借用單位)借用防水擋板應填寫雲林縣政府防水擋板借用單(以下簡稱借用單,如附件),借用程序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向本府申請。

(二)村里辦公處向所屬之鄉(鎮、市)公所申請核可後,由該公所向本府提出借用申請。

(三)水患自主防災社區向輔導單位登記申請後,由輔導單位向本府提出借用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借用。但有緊急情況者,得經水利處同意後先行借用,借用單位應於借用後七日內補送借用單。

五、借用防水擋板時,水利處及借用單位均應派人至儲放場所進行點交,借用單位並應自備運輸工具載運防水擋板。

六、借用防水擋板,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水擋板借用期間,借用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向受理申請之機關(單位)回報使用狀況及數量。

(二)防水擋板借用及歸還時,借用單位應確認返還數量及檢查防水擋板是否損毀,並協助清理。

(三)借用單位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防水擋板有損毀或遺失等情形者,應立即通知受理申請機關(單位)。

(四)借用單位不得將所借用之防水擋板轉借他人。

(五)因防汛、業務或本府認定之緊急情事需要,得於借用期間要求借用單位立即歸還防水擋板,借用單位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