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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農作防疫補償金發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一字第1122531988號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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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償依傳染病防治法及行政執行法所為執行各項防疫措施致民眾農作遭受特別損失,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執行防疫機關為雲林縣衛生局。本府及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農業處:辦理經費核發及核銷。

(二)公所:辦理農作防疫補償金之申請及審查。

三、本原則農作防疫補償之對象,為有權使用管制土地且以農作為經濟收入來源之農作收取權人。

四、管制土地之農作防疫補償額為每公頃補償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管制土地需實際種植經濟作物,且於防疫清消後一個月內(以最後清消日為準)禁止採收販售,違者將追回補償金。

逾前項期間採收之作物,須經農藥殘留檢驗,並符合安全規範,始可販售。

除第一項管制土地外,經雲林縣衛生局及公所認定並通知,須配合防疫措施而禁止採收販售農作一個月之土地,亦納入補償範圍內。

五、農作收取權人於前點第二項防疫清消或第四項受通知後一個月內,得填具申請表並簽名或蓋章後,檢附以下文件至管制土地坐落地之公所申請農作防疫補償:

(一)有代理人者,並提出委託書。

(二)提供申請人身分證供查核後發還;委託申請者,並提供代理人之身分證供查核。

(三)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謄本,承租者需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其他本府指定文件。

已請領農作防疫補償之土地,於同一年度內不得重複請領。

六、公所應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確認申請文件填妥及相關證明文件備齊,且認定管制土地坐落區段及經營面積後,彙整送本府核撥補償金。

前項申請文件或應檢附資料不完備者,公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七、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八、本原則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科目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