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1122909555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1122909555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12920

府行法一字1122909555

訴願人:李○○

訴願人因請領退職酬勞金事件,不服本縣崙背鄉公所112

320日崙鄉民字第11200002582號函(下稱系爭函文),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訴願不受理。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次按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下稱給與辦法)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酬勞金:一、任期屆滿者。」、第4條規定:「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第8條第1項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人員應填具請領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二份,並附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審查後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由支給機關發給退職酬勞金。」及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97 號判決意旨略以:「故行政機關就人民申請作成事實行為,所為答覆,或其他單純事實之敍述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答覆、敍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

二、查訴願人擔任崙背鄉第00屆及第00屆鄉長,因任期屆滿依給與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11227日申請書向本縣崙背鄉公所(下稱崙背鄉公所)申請發給退職酬勞金。茲崙背鄉公所認其申請涉有給與辦法第6條規定適用疑義,遂以112221日崙鄉民字第1120300108號函請本府釋疑,本府復以112224日府民行二字第1120018902號函請內政部就訴願人是否符合請領退職酬勞金資格予以釋示。案經內政部以11239日台內民字第1120011551號函復本府略以:「…。說明:三、查…李○○於第0000屆任內因共同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000年度上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11046000年度台上字第000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依上開辦 法第6條第4款規定,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本府將內政部上開函內容,以112313日府民行二字第1120515453號函回復崙背鄉公所,崙背鄉公所遂以系爭函文函復訴願人。

三、次查,給與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退職酬勞金係由最後服務機關支給,服務機關於審查請領人所提相關書件後,應彙轉省政府核准填發退職酬勞金給與證書,再據以發给退職酬勞金。是最後服務機關崙背鄉公所僅為「受理」及單純支給退職酬勞金之「執行」機關,並無准駁之權限,內政部方為具核駁權限之「核定機關」。又配合前臺灣省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上開省政府之核准權限移由內政部承接,給與辦法並經行政院以107626日院臺綜字第1070023412號公告變更由內政部管轄。

四、復查,系爭函文內容略以:「…。說明:三、台端擔任本鄉第1617屆任內因共同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000年度上訴字第000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11046000年度台上字第000號上訴駁回判決確定,依上開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觀諸系爭函文內容,僅係崙背鄉公所就給與辦法適用時發生疑義函詢本府後,將內政部及本府之回復轉知訴願人,性質純屬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無准駁之表示,不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程序即有不合,自非法之所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訴願應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前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    )

委員     

委員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委員 張   

委員 陳 金 

  委員  鄭 津 津

委員 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附記: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