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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場地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國教一字第112245118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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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廣教育文化、提供教師優質進修場地,發揮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教研中心)場地管理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研中心為:雲林縣斗六教師研習中心,維護單位為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民小學;雲林縣土庫教師研習中心,維護單位為雲林縣土庫鎮越港國民小學。

三、本要點所稱場地,為教研中心及其所屬場域。

四、教研中心開放使用時間,以不影響正常運作為原則,維護單位得視情況調整。

五、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及所屬學校,申請使用教研中心,於教研中心網站線上預約,經維護單位核准使用。

    本府其他單位與所屬機關,申請使用教研中心,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附表一),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送達,經維護單位核准使用。

六、本府與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使用教研中心,應於活動前七日,填具場地使用申請書,並一次繳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經維護單位核准使用。

    如逾申請使用日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還繳納費用及保證金之半數或全數退還:

(一)使用單位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前三日通知維護單位者,得退還已繳費用及保證金之半數。

(二)天災、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退還費用及保證金之全部。

(三)本府急需使用時,致無法使用者,得退還費用及保證金之全部。

    第一項預借申請若為公務需求,經維護單位或本府教育處同意借用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七、使用教研中心各場地依雲林縣教師研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附表二)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及保證金。

    前項費用收入,應解繳縣庫。

八、使用單位繳納之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回復原狀後,經維護單位確認後退還。

    器材設備有毀損及短少之情事,使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教研中心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 未經維護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者,均需事先徵得維護單位同意。

    場所需布置者,需事先徵得維護單位同意,並於用畢日回復原狀,違反者,維護單位得於必要時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予以追繳,使用單位不得異議。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停止使用教研中心,使用單位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賠償,已繳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一)舉辦活動或演出內容有違反善良風俗或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有損害教研中心場地建築及各項設施者。

(四)辦理活動涉及商業行為。

十、舉辦各項活動,其秩序、安全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宣稱(刊載)本府或教研中心為協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