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掌理雲林縣交通及工務業務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四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交通建設科:重大工程規劃、橋梁道路定線、新闢、拓寬、改善之重大交通建設工程、公有建築物興建與改善工程及工程業務之督導、監辦及考核、一定規模以上工程興建計畫審核、工程相關標準作業程序訂定、工務綜合計畫等事項。
二、交通管理科:交通路網、交通運輸綜合業務及行政管理、路邊停車收費及停車場管理維護、災害防救應變、公路系統道路之編訂或解編及其基本資料管理、公共運輸綜合計畫、大型活動道路路權申請使用業務、無人機使用管理等事項。
三、道安及交工科:標誌、標線及安全設施規劃設置與養護業務、交通管制設施及號誌控制設備新設與維運、交通安全、交通瓶頸及易肇事路段等工程規劃與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聯繫會報綜合業務、交通維持計畫書審查與督導、智慧交通控制系統之規劃與維運。
四、養護工程科:縣鄉道、特定區道路、橋梁、隧道、路容景觀維護管理工程、天然災害應變及復建工程、道路挖掘管理、共同管道及寬頻管道維護管理、督導考核道路養護工程、公路系統道路養護綜合計畫等事項。
五、公共工程科:一般小型土木及附屬設備工程、公園綠地維護管理、路燈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用地及行政科:用地取得相關作業及管理、道路認定、國家賠償、工程團督及查核、文書、收發、檔案、印信、庶務、採購發包、財產管理、出納、其他不屬各科、室業務等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技正、視察、秘書、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六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第十一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定。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雲林縣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