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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友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一字第1122911170號函
法規體系: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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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指本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工友之工作項目,應由各服務單位指派之。

四、工友之僱用、服務、請假、待遇、考核、獎懲、退休、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與撫卹相關事項適用工友管理要點。

工友之工作時間、休息、勞動契約終止及離職相關事項適用勞動基準法。

五、工友每日上班、下班應依雲林縣政府實施電子化差勤管理措施之規定,服勤時須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

六、工友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或高聲喧嘩。

七、工友應服從長官指示及管理人員調度,並應專心本職工作及交辦任務,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八、工友服勤時儀容衣履整潔,禮貌周到,接待來賓及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九、工友傳遞公文,對於所悉之文件內容應予保密,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十、同事間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等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本府聲譽之行為。

十一、工友不得洩漏機關機密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本府。

十二、女性工友在妊娠期間工作,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十三、子女未滿二歲,工友須親自哺(集)乳者,哺(集)乳時間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八條之規定。

十四、工友之獎懲標準比照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獎懲事件得審酌其動機、原因、影響,平日表現及事後態度酌予加重或減輕其獎懲。

工友之獎懲均由機關首長核定。

十五、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十六、工友應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十七、本府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十八、勞資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十九、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本府嚴禁工作場所之性騷擾行為,並依雲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措施辦理。

二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未訂有工友工作規則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