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雲林縣政府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擬定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事項。
(二)
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
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
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五)
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六)
彙整及統計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
(七)
其他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並遴聘(派)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
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代表十人,由本府民政處、本府教育處、本府建設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本府新聞處、本府人事處、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衛生局、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之副局(處)長層級以上主管擔任。
(二)
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十二人至十四人,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前項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會議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主席。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
本會會議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本府與所屬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九、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民間團體代表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費用。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