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明確界定雲林縣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項目,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及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不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及相關法令,且土地或建築物之權利、構造及消防安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負責者,免辦建築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基地內廠製生活用水槽,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二)政府機關自行設置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售票亭、電話亭、公車候車亭、警察崗亭、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之收費亭等類似構造之相關設施,最大累計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四公尺。
(三)高架橋下之建築物:依道路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者。
(四)公共廁所:由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並以一層樓為限。
(五)既有公有建築物、加油站、加氣站增設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置最大投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未超過四公尺。
(六)學校範圍內,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興建之設施:
1.遮雨棚、車棚:簷高四公尺以下、周圍壁體透空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等類似設施。
2.廁所:使用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3.圍牆及欄杆: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下,其以磚、木、鐵、混凝土等造之牆基五十公分以下,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4.大門及牌樓:簷高七公尺以下,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5.花架(棚)等類似構造物:總高度四公尺以下。
6.涼亭:周圍壁體應在周圍長度百分之四十以下,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
(七)政府機關設置之公有廣播塔、照明塔、告示牌、展示臺、瞭望臺,其主體構架高度不超過三公尺,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
(八)政府機關興建供公眾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場所、露營等場所區內設置下列項目者:
1.涼亭: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且外牆透空率達四分之三以上。
2.圍牆及欄杆:高度二公尺以下,且透空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3.大門及牌樓: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總高度六公尺以下。
4.花架(棚)等類似構造物:總高度四公尺以下。
三、前點第三款至第八款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仍應將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築師簽章之工程圖樣說明書、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及相關文件送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原則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設置於河川、行水區、道路、法定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或都市計畫退縮地等區域者,需取得用地管理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始得建築。
前項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設置涉及開放空間或停車空間變更者,依法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