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如有需求,得增聘(派)委員,增聘(派)委員之任期自增聘(派)日起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辦理會務。
第四條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規劃特殊教育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
三、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四、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五、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六、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七、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八、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九、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與當次會議有關之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邀請之人員或非屬本府相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七條
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