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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7128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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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五、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九、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府解聘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中如有需求,得增聘(派)委員,增聘(派)委員之任期自增聘(派)日起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辦理會務。

第四條  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規劃特殊教育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二、研擬訂修特殊教育法規。

三、規劃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四、培訓特殊教育師資及相關人員。

五、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六、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

七、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八、提供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有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九、其他有關促進適性及融合之特殊教育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團體或組織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時,與當次會議有關之本府相關單位應派員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參與。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六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邀請之人員或非屬本府相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七條    辦理本會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