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7124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係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輔會)安置就讀於雲林縣縣立高中或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生同時具有資賦優異身分者,應與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勵辦法擇一申請。

第三條    學生得依下列獎助類別擇一申請:

一、獎學金: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

二、助學金:領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第四條    學生之獎助,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辦理,獎助名額以二百名及獎助金額以每名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但得視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年度預算金額,於複審時研議之。

第五條    學生獎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填具申請表。

二、申請案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府受理後由本縣鑑輔會辦理複審。

四、本府函知審查結果。

五、各校依據審查結果頒發獎助金。

第六條    學生獎助申請條件如下:

一、獎學金:

(一)前一學年度在學成績達甲等以上證明一份。

(二)級任老師或導師推薦書一份(請敘明學生之個性、品性及在校學習、生活情形)。

(三)特殊表現優良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優先。

(五)三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二、助學金:

(一)領有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身心障礙程度較重者優先。

(三)家庭狀況特殊者優先。

第七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應命其繳回全部補助金額:

一、逾公告申請期限。

二、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

三、已獲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助金。

四、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