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三、本原則所稱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排除適用以下之車輛:
(一)身心障礙學童、教養院院童就學交通車及中小學校校車等。
(二)社區小型交通車(社區巴士)、復康巴士及弱勢關懷物資車等。
(三)機關委外辦理服務車輛,如志願服務車及就業服務車等。
(四)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特種車、代用客車及各型貨車,或報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車輛。
四、各機關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及配置數:
(一)各機關配置數依上一年度預算所列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數額核列配置數。
(二)新設機關、租賃改購置或特殊業務需求須增加車輛配置數,應報本府核准並編列預算始得增列。
(三)各機關得因業務需求於配置數內調整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配置,但調整之計畫須報經本府核准。
五、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填報上一年度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數,並自行公布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