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精神,因應雲林縣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交通車使用需要,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具有交通車,未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但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補助:
(一)
學校設立基於政策性任務需要,且其學區為全縣者。
(二)
學校基於跨校、跨縣市學校交流及研習需要。
(三)
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可者。
三、本原則補助項目如下:
(一)
交通車司機人力費用:薪資、勞工保險、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年終獎金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等相關費用。
(二)
交通車維修費用:修護費、油料費、責任保險費、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檢驗費等相關費用。
四、學校申請經費核定後,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