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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7267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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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確認因認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陪同上下學專車接送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以設籍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無法自行上下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就讀於本縣之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非安置於在家教育或委託教養機構輔導者。

二、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且領有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三、未搭乘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

四、未請領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他交通費補助。

五、非長期病假或其他未實際到校就讀之學生。

第四條   交通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人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五百元整,每年以補助九個月核計,分兩學期發放,每年核計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整。

二、依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月份請領交通費(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第五條   交通費補助申請及辦理流程如下:

一、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協助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提出申請表及相關申請證件,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查通過後,由學校彙整申請名單、印領清冊及相關資料,報本府複審後核撥。特推會審查紀錄、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文件應依規定留校存查。

二、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申請上半年二月至六月之交通費補助,九月三十日前申請下半年九月至十二月之交通費補助。

第六條    學生於學期中途轉學者,依實際情形辦理交通費之補發或追繳。

          學生學期中途因就學狀況變動或身體條件改變,不符第三條申請資格者,停發並追繳自不符補助資格後之交通費補助。

第七條    本辦法之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