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立之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各單位:
一、
雲林縣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
二、
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三、
雲林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
四、
雲林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資優中心)。
五、
雲林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
前項支持網絡,涉及本府衛政、社政、勞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協調各該機關(單位)協助辦理。
第三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
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二、
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三、
特教中心及資優中心:
(一)
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並規劃及分配提供學生及幼兒所需服務。
(二)
協助各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園幼兒轉介鑑定、通報與建立人力及社區資源庫。
(三)
提供教學資源與輔助器材、特殊教育教師巡迴服務、專業人員服務、支持服務、相關諮詢與輔導。
(四)
彙集支持網絡運作成效之檢核及建議。
(五)
辦理學生及幼兒輔具需求申請、評估、借用、操作訓練、諮詢及維修。
(六)
受理學校、幼兒園及機構學生及幼兒通報及重新安置申請。
(七)
提供雲林縣特殊教育相關資訊查詢及學校或幼兒園辦理各項特殊教育通報工作之諮詢與輔導。
四、
輔導團:推動特殊教育政策,辦理特殊教育訪視及輔導,提供學校、幼兒園及教師特殊教育行政規劃、教學輔導、課程設計、個案研究等諮詢及輔導。
第四條 學校及幼兒園得依據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教育及運動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
第五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應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本府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支持網絡聯繫會議,強化支持網絡各單位之聯繫及合作,並規劃、檢討特殊教育實施現況及未來發展;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府應定期檢核支持網絡各單位之運作績效,作為訂定特殊教育政策及編列年度預算與經費(資源)分配依據,並彙整學校對支持網絡提供之服務品質建議,檢討改進服務措施。
第七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及學校辦理相關業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個人資料,並加強資訊安全維護。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