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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32907272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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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任教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職務者。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班,指學校及幼兒園為辦理身心障礙類或資賦優異類學生之教育所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第四條  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

第五條  特教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實施原則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其特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平均每週以二節為限。

二、分散式資源班其特教教師如因教學實際需要,部分領域或科目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名教師教學節數三分之一為限。

三、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教學節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時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

四、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全學期協同教學方式教學者,分散式資源班融合教育普通教育教師、特教教師及身心障礙類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特教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二節為限。

第六條   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第七條  特教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為原則,除兼任特殊教育組長(以下簡稱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他組長。但因學校員額編制須由特教教師兼任特殊教育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工作者,應報雲林縣政府核准。

     前項兼任行政職務工作減教學節數應納入全校總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兼任特教組長教學節數參照雲林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編排標準及雲林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教學節數編排標準辦理。

     學校之特教組長應由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擔任。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