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之處理規定,爰訂定本原則。
二、違建查報作業原則如下︰
(一)免予查報: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之規定者。
2.原有合法房屋之屋架未有過半之修建;其餘椼條、椽子、屋面板及屋面瓦雖全部翻修或翻修範圍過半,仍不視為修建行為。
3.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
4.設於建築基地內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未構成建築物者。
5.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四周原無壁體 (不含開放空間、停車 空間),已計入建築面積之空間,加設門窗或外牆者。
6.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及附於建築物之固定雨棚,且無立柱者。
7.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不鏽鋼條漏空構築等,設置高度未達一點五公尺者。
8.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漁業產銷必要設施,其構造僅為一層,且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
9.可得隨時移動,非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不足以構成建築物之攤架或守望相助崗亭等類似物。
10.屋頂設置電信無線電接收天線架,其高度未超過九公尺或地面上以鋼管電桿式設置者,其高度未超過三十五公尺等,非屬雜項工作物者。
11.工廠內架設之輸送帶及其鐵架生產設備,非屬雜項工作物者。
12.建築物屋頂搭蓋活動式鴿舍,高度未超出一點五公尺或面積未超出六平方公尺者。
13.設置地磅,非屬雜項工作物範圍者。
14.合法建築物增建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者,其認定表如附件一。
(二)暫免查報: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以前之舊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拍照列管。
2.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僅在陽台加裝窗戶,而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
3.建築物前方之空地或退縮地,自建築線退縮三十公分或私設通路邊線,以竹、木、金屬等構材搭建無壁體之透光遮雨棚。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整體開發地區,依法應維持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範圍不適用之。
4.房屋因防水需要,須於原屋頂上以防水構材搭建,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之構造物。
5.在不影響公共通行,非屬前款第七目構造形式之圍牆,其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者。
(三)應予查報:違建非屬免予查報或暫免查報之情形者。查報單格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