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下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預付費用清理績效,避免帳列預付費用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預付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契約所規定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含約聘人員、約僱人員)為之,約用人員僅可擔任協辦,並由承辦人員負限期清結之責任。
四、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陳(正本)及動支各項經費請示單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另應註記預付清理人及清理期限。
五、各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後一個月內。
六、有關發放各項補償項目之款項,以開立公庫支票(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或直接匯款至受補償所有權人帳戶方式辦理為原則。如確因事實需要採預付方式辦理者,其受補償者領款期限最長以半年為限,逾期未領取者則收回預付款項繳存公庫,以免預付款久懸帳上。
七、為清理久懸帳項,各機關應成立懸帳清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指派召集人一人,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本小組得下設工作分組,規劃懸帳清理期程與執行懸帳清理作業。
八、主(會)計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通知業務單位依限清理。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方案及時程,簽會主(會)計單位等相關單位,依規定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者,依疏失情節簽請議處。
九、預付費用逾預計結案期限者,應定期稽催,經稽催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逾期仍未辦理核銷結案者,提送懸帳清理小組會議討論。
十、懸帳清理小組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確實檢討承辦單位清理情形、所擬清理進度及改進措施之妥適性,並將其作成書面紀錄陳報機關長官。
十一、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或其他無法清結情形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承辦人員離職或業務調動時,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業務單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主(會)計單位;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無法清結者,相關人員應負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十三、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成效卓著者,得視其情形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敘獎。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