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促進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總體資源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並使年度賸餘款之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年度賸餘: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及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二)
自有財源賸餘:指自有財源扣除以自有財源支應經費後之款項。
(三)
中央款賸餘:指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四)
縣庫款賸餘:指縣庫撥補款之賸餘款。
(五)
各分基金:指隸屬於本基金之教育處、所屬學校分基金。
三、年度賸餘款以其來源別區分為自有財源賸餘、中央款賸餘及縣庫款賸餘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
自有財源賸餘:各項收入應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繳款書分類原則執行,應繳回本府之收入列為非留存項目,其餘收入留存於各分基金管控運用。
(二)
中央款賸餘:除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外,中央一般性補助之水電費、午餐費及其他一般性補助賸餘屬留存項目,留存各分基金管控運用。
(三)
縣庫款賸餘:用人費用及教職員退休撫卹給付賸餘屬非留存項目,其餘賸餘留存各分基金,由各分基金彈性運用。
四、本基金賸餘款支用原則如下:
(一)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各分基金應依前點規定分別計算留存項目及非留存項目之金額。
(二)賸餘款中非留存項目之金額,應辦理移撥教育處分基金統籌運用,其中用人費用及教職員退休撫卹給付賸餘優先供當年度用人費用不足及編列以後年度用人費用或重要教育施政計畫之財源。
(三)賸餘款之運用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並以納入年度預算之財源、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方式辦理。但超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應以原計畫預算總額內無法調整容納為前提。
(四)為促進本基金教育總體資源合理配置,教育處分基金之賸餘款由教育處統籌控管彈性運用於重大或重要教育政策之財源。
五、本基金應視運作情形、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估調整留存項目及支應賸餘款作業方式,以落實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