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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經費補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養一字第1138903613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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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對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請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補助經費分配與運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對公所申請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補助經費,除下列情形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一)支應災害或重大緊急事項。

(二)經核定並已執行之延續性計畫項目。

(三)配合本府或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且經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之計畫項目。

(四)其他經本府認定之事項或項目。

三、公所辦理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改善應依補助經費確實辦理,並經常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一)道路養護:

1.  排水良好:排水設施設計完整,具備集水、排水之完善功能。排水設施結構體、水溝蓋板或預鑄蓋板設施完善。溝內無雜物且通水良好。

2.  道路平整:道路坑洞巡查及修補工作,道路鋪面平整或管線挖埋回填後鋪面表面平整。鋪面與人手孔蓋、排水溝蓋銜接表面平整、無高差、無鬆動。

3.  道路景觀整潔:整潔維護情形良好無揚塵,景觀路樹無遮蔽影響行車安全,無違規張貼廣告或招牌。

4.  交通標誌、標線:內容標示正確及辨識度清楚。

(二)人行環境:

1.  暢行性:無占用之情形(如路霸、機車違規停車等),無障礙設施維護良好(含路緣斜坡、導盲設施)。人行道人行空間淨高維持高於二點一公尺。

2.  舒適性:人行道整潔維護良好,整體感受安全及舒適(包含街道環境、景觀、綠美化、遮蔭、舒適性、天空纜線下地、廣告物管理等)。

3.  安全性:人行道鋪面應平整、防滑及無積水,人行道上設置之排水溝清掃孔採蓋板型式。人行道與鄰地高差高於二十公分以上或有安全疑慮時,應增設防護緣或安全護欄。路口處應劃設行人穿越道線,並評估增設行人專用號誌。

4.  使用性佳:儘量減少設施物阻礙或違規停車,並建構區域人行路網,提升串聯性。

前項補助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並依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之財力比率,給予不同之補助;如有不足,由公所自行籌措支應。

四、市區道路養護及人行環境改善,應考量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人潮旅運節點、人流量、機車停放於人行道(騎樓)之數量及周轉率等量化資料,以作為前期評估。

五、人行道路口得評估設置全盲評級定位點、警示帶。

六、當地居民關心之個案,應事先溝通,避免引起反彈或抗議。

七、本府依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請公所備文填具補(捐)助申請表、需求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相關考核並依雲林縣市區道路及人行道管理養護考核要點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