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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1142606092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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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與落實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性別平等相關事務,並致力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完善人身尊嚴及性別平等權利保障,特設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研擬、協調、整合本縣性別平等方針、法案、計畫及報告。

(二)研擬、推動、督導本縣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相關事項。

(三)督導執行、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辦理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推動性別平等業務輔導獎勵計畫(簡稱性別平等業務考核)之彙辦及管考。

(五)推動、督導本縣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育及宣導。

(六)建置、指揮及監督本辦公室。

(七)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性別平等事項及議題。

三、本辦公室置以下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議或其他跨局處簡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室務。

(四)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協助執行長處理室務。

(五)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執行長處理室務。

(六)工作人員數人,由本府社會處、人事處、計畫處、行政處及主計處等單位人員兼任,受執行長及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四、本府得另聘僱人員辦理相關事務。但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