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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辦理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義務採購單位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一字第114261275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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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義務採購單位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懲對象:依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辦理業務之承辦人及直屬主管。

三、 獎懲標準:依據各義務採購單位報本府資料,由本府彙報轉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結果辦理。

(一) 獎勵類別:

1.  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比率達百分之三十者,嘉獎一次。

2.  當年度單位採購比例達百分之九十,並協助推廣身心障礙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物品及服務,有具體事蹟且成效良好者,記功一次。

(二) 懲處類別:

1.  該年度單位採購比例未達法定比率且無正當理由者,書面警告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派員參與研習。

(2) 提出改善計畫。

(3) 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一次。

2.  連續二年單位採購比例未達法定比率,申誡一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派員參與研習。

(2) 提出改善計畫。

(3) 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二次。

3.  連續三年以上單位採購比例未達法定比率,申誡二次,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派員參與研習。

(2) 提出改善計畫。

(3) 於年度中自行或結合他單位辦理推廣宣傳至少三次。

4.  以上執行成果於每年繳交優先採購彙整表及明細表時一併提出。

四、 獎懲例外情形:採購比例未達法定比率,經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核定有正當理由者,則不列入辦理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