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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藏品徵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表一字第1143807724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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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布袋戲相關藏品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集方式:

(一)  田野採集:依據業務需求或研究計畫進行徵集。

(二)  購買: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取得。

(三)  捐贈:無償接受國內外私人、政府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贈與。

(四)  移撥:政府機關(構)、學校無償移轉予本中心。

(五)  交換:與其他機關、團體在平等互惠原則下互換取得。

(六)  複製:基於研究、典藏、展示等需求,以合法複製方式取得。

(七)  其他:依前六款以外方式取得。

本中心優先以捐贈為取得方式。

三、徵集原則:

(一)  應符合本中心蒐藏政策。

(二)  應具有研究、展演、教育等用途。

(三)  藏品來源明確,產權清楚,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四)  藏品徵集以不附加條件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徵集程序:

(一)  初步評估:由本中心提具物件評估報告書,敘述物件基本資訊、評估物件之保存狀況、文化價值、未來運用規劃,並檢附相關文件給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典藏審議委員會)檢視。

(二)  專家審議:擬徵集之物件應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  取得物件:經前款會議審議通過後,應辦理購買或簽訂捐贈契約等相關徵集手續。

(四)  入藏登錄:辦理入藏登記與入庫。

五、注意事項:

(一)  購買:購買程序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確保所有權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明確。

(二)  捐贈:應由本中心與捐贈者簽訂捐贈契約,該契約應載明捐贈品名稱、數量、狀況及捐贈者資訊,並授權本中心對受贈物件,在符合公益條件下得自由運用。

(三)  其他:相關購買、捐贈、移撥、交換及複製等徵集方式,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應遵守本中心訂定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