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為辦理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布袋戲相關藏品徵集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集方式:
(一)
田野採集:依據業務需求或研究計畫進行徵集。
(二)
購買:依政府採購法之採購程序取得。
(三)
捐贈:無償接受國內外私人、政府機關(構)、學校、團體等贈與。
(四)
移撥:政府機關(構)、學校無償移轉予本中心。
(五)
交換:與其他機關、團體在平等互惠原則下互換取得。
(六)
複製:基於研究、典藏、展示等需求,以合法複製方式取得。
(七)
其他:依前六款以外方式取得。
本中心優先以捐贈為取得方式。
三、徵集原則:
(一)
應符合本中心蒐藏政策。
(二)
應具有研究、展演、教育等用途。
(三)
藏品來源明確,產權清楚,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四)
藏品徵集以不附加條件為原則。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四、徵集程序:
(一)
初步評估:由本中心提具物件評估報告書,敘述物件基本資訊、評估物件之保存狀況、文化價值、未來運用規劃,並檢附相關文件給雲林縣政府臺灣布袋戲傳習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典藏審議委員會)檢視。
(二)
專家審議:擬徵集之物件應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
取得物件:經前款會議審議通過後,應辦理購買或簽訂捐贈契約等相關徵集手續。
(四)
入藏登錄:辦理入藏登記與入庫。
五、注意事項:
(一)
購買:購買程序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確保所有權或相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明確。
(二)
捐贈:應由本中心與捐贈者簽訂捐贈契約,該契約應載明捐贈品名稱、數量、狀況及捐贈者資訊,並授權本中心對受贈物件,在符合公益條件下得自由運用。
(三)
其他:相關購買、捐贈、移撥、交換及複製等徵集方式,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應遵守本中心訂定之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