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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使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4060317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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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業務需要交通部公路監理資料,為落實資訊安全,防止公路監理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保障個人隱私權益,特依交通部「各機關應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規定」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一)本縣警察局

1.本縣警察局因主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業務,承辦單位相關承辦人為查核交通舉發各項事宜,使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公路監理資料。

2.公路監理資料之運用,以作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業務需要者為限。

3.公路監理資料之運用,以本縣警察局暨所屬單位為範圍。

 (二)本縣交通工務局

1.本縣交通工務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駕駛人、車輛等業務(如停車費逾期未繳,進入催繳及告發作業),需查核交通違規人、車籍明細資料,使用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及運用公路監理資料。

2.公路監理資料之運用,以作為停車費逾期未繳納查詢車、駕籍資料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建檔、入案、寄發、移送、查詢等相關業務需要者為限。

3.公路監理資料之運用,以本縣交通工務局及停車管理業務相關作業單位為範圍。

三、使用者管理

  (一)使用者申請程序及管理

1.帳號新增或異動須經申請,申請時應列明公路監理資料查詢權限,並由權責主管核可後,交由管理者配賦帳號及查詢權限,且保留紙本申請單(如屬線上申請簽核免列)及電腦紀錄。

2.公路監理資料應用含轄屬機關(單位),應採分層負責。由上層級配賦同層級內部使用者及下一層級管理者,最後一層級配賦內部使用者。各層級單位管理者及使用者均應提出申請,並經機關或單位核准。

3.帳號及密碼通知過程應具保密措施,防止被竊視及竊取。

4.管理者及使用者不得使用非本人申請之帳號,帳號不得交接予他人,且不得和他人共用。

5.本縣警察局之使用者密碼長度至少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数字、特殊符號及大小寫混和,每三個月由交通執法系统通知使用者更换一次,使用者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時,應即更換。

6.本縣交通工務局之使用者,使用設備以縣政府公務電腦AD登錄機制配發之電腦為唯一使用介面,密碼強度配合AD登錄使用政策。使用者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時,應即更換。

7.系統限制使用者連續登入密碼失敗的上限次數為三次,超過者帳號鎖碼。該帳號鎖碼者,經申請核准後,由管理人員解除帳號鎖碼。

8.使用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帳號異動程序,並於異動前或當日,由管理人員停止原帳號。

9.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帳號異動程序,並於異動前或當日,由承接之新任管理者於承接業務時停止原管理者帳號,並新增新管理者帳號,機關之系統無法變更管理者帳號時,新任管理者應立即變更管理者密碼。

(二)管理者應每月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並廢止重複、間置、職務調整、離職及退休者帳號。

(三)連結機關申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局。

四、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查詢公路監理資料管制措施

1.使用者查詢公路監理資料時,應填寫或輸入案號及查詢事由,作為日後查核依據。

2.查詢公路監理資料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及破壞。

3.查詢公路監理資料完竣後,如有併案或附卷必要,應妥善保管,紙本資料有含個人資料應以密件方式保存,電子檔應有存取權限控管。

4.連線查詢公路監理資料逾時,系統應自動登出。

5.系統應記錄查詢者帳號、查詢日期、時間、查詢作業代號、被查詢者查詢條件、查詢案號及查詢事由等查詢日誌,並保留五年。

 (二)系統安全及連線安全

   1.本縣警察局

(1)系統安全,本縣警察局使用於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之系統主機,均設置於防火牆內只開放公路監理三代監理系統相關業務連線。

(2)連線安全,本縣警察局目前與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之連線方式為使用internet對鎖IP Address方式連接並以SFTP方式傳輸檔案。

2.本縣交通工務局

(1)系統安全,本縣交通工務局使用於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之系統主機,每年配合本府進行一次弱點掃描確保系統之安全(無高風險之弱點),並將弱點掃描之方式及結果存查。

(2)連線安全,本縣交通工務局目前與公路監理系統介接之連線方式為使用internet對鎖IP Address方式連接並以SFTP方式傳輸檔案。

 (三)批次取得公路監理資料或公路監理異動資料管制措施

1.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批次取得公路監理資料及異動資料者,應由專人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

2.取得資料載入系統應用時,應設定使用該資料之存取權限及核准使用期限。欲使用資料者,須經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並應於核准期限內使用及應用於核准業務範圍。

3.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上鎖或管制人員進出。

4.公路監理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請核准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四)資料銷毀程序

1.線上查詢或經由網路取得公路監理資料檔,應指定專人或由系統定期清除,以防範資料被不當存取。

2.線上查詢公路監理資料完竣後,如可銷毁,紙本文件應銷毁至無法辨識,電子檔如無保留必要性,應即刪除。

3. 儲存於電腦設備或系統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4. 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辦理銷磁或銷毀作業。

(五)每一年應檢視已申請核准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情形,如已無需求者,應函請資料提供機關終止該連結作業。

五、定期查核及稽核

(一)本縣警察局

1.本縣警察局每月列印查詢紀錄單,供查核人員查核,每月抽查比率至少百分之三,每月抽查筆數不得少於十筆,查詢總筆數少於十筆者,應全數查核。

2.前項查核結果,應保留三年備查,遇有查詢異常現象,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資訊單位共同調查,並作成稽核紀錄。

3.本縣警察局應每半年辦理機關及轄屬機關(單位)內部稽核工作,機關並應每年辦理轄屬機關(單位)稽核工作,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三年備查。

 (二)本縣交通工務局

1.本縣交通工務局每月列印各使用單位十大查詢紀錄,供查核人員查核,查核比率至少為十大查詢紀錄之百分之三。無建立連線或無應用程式單位不適用。

2.前項查核結果,應保留三年備查,遇有查詢異常現象,業務單位會同政風單位及資訊單位共同調查,並作成稽核紀錄。無建立連線或無應用程式單位不適用。

3.本縣交通工務局應每半年辦理機關內部稽核工作,並配合縣政府接受內部稽核工作,稽核紀錄,保留三年備查。

(三)對於資料提供機關實施稽核時,應備妥使用者清冊及稽核紀錄及提供相關稽核資料。

六、相關法律責任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由使用單位負完全責任,並應負同法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同法第三十一條國家賠償責任。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負民事及個資法之刑事責任,並辦理行政議處。

(三)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者,或因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已無使用公路監理資料權限者,可使用公路監理資料,且不當使用公路監理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議處相關管理者之行政責任。

(四)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七、本使用管理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