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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衛一字第1143608837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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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危險化學物質管理與相關局處間橫向協調整合及災害應變作為,特依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運作參考指引規定,設雲林縣政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危險化學物質,指依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物品危害分類之具物理性危害物質,並參考援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與其附表一所列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及第四條可燃性高壓氣體,類分危險化學物質類別及管制量(附件一)。

三、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落實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與協調措施。

(二)完備危險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災害防救相關資訊整合與傳遞。

(三)跨機關(單位)橫向溝通及危險化學物質資訊分析與應用。

(四)其他有關危險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應變事項。

四、本會報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

(三)本府民政處。

(四)本府社會處。

(五)本府新聞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八)雲林縣消防局。

(九)雲林縣衛生局。

(十)雲林縣警察局。

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本縣環保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有關事務,並置幕僚單位,由本縣環保局指派人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本會報之權責分工(附件二)。

五、本會報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名為主席。

六、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報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