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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一字第1143609659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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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專家學者委員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副縣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農業處處長。

(二)本府建設處處長。

(三)本府水利處處長。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五)雲林縣交通工務局局長。

(六)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三、專家學者委員須具備環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之技師,滿五年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

(三)行政機關薦任級以上從事環評相關項目職務,滿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滿二年以上者。

(五)曾任學術研究機構環評相關項目研究員。

(六)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經專案簽奉縣長核定者。

四、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含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星期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六、遴選委員會應就前點所推薦之人選辦理遴選。

七、遴選委員會應遴選出十六位專家學者委員及候補人選數名。

八、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遴選委員會於遴選出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選且無待處理事項時,即解散。

十、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者,由縣長指定候補人選聘任之。但無候補人選者,得依本要點規定遴選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