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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一字第114243658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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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

        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學習表現、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

        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之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時。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四、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鑑賞、資料蒐集

   整理、設計製作、作業、報告、實踐等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應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之。

五、進修部學生各項成績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與分數之

    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第二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

    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一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

         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二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紀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六、領域學習評量因故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

    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婚、產假、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事假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七、進修部課程分為下列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一)領域學習課程:

       1.初級課程:分為國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2.高級課程:分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3.國中課程:分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二)彈性學習課程:

       1.系統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索課程。

       2.社團活動、技藝課程。

       3.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4.其他類課程。

八、進修部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實施節數、每週學習總節數及學習內

    容(規定如附表)。

九、進修部教育課程,以學年或學期方式規劃,應對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

    簡稱課程綱要),其學習階段如下:

     (一)國民小學初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一及第二學習階段。

     (二)國民小學高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二及第三學習階段。

     (三)國民中學課程:課程綱要第四學習階段。

十、進修部教育課程之節數及時間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週學習節數十二至十六節,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二)國民中學:每週學習節數二十至二十四節,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

十一、每週學習節數一節之領域,得隔週安排二節,或隔學期安排各二節課方式,

     予以彈性調整。

十二、學校規劃進修部學習課程,應視成人學習者之年齡、生活、工作、學習需

      求為之,並提供彈性多元內容﹔規劃彈性學習課程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

      加。

      進修部得成立課程規劃小組,或由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發展課程及審議

      課程計畫,並由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授課。

十三、教師得依學習者之能力及興趣,選用適合之課程設計及教學模式,並得利

      用時事,適時補充教材,融入數位學習資源。

十四、學校得編輯或選擇進修部合適之領域學習課程教材,或使用經審定之教科

      書,並得依學習者學習需求及修習年限,調整教學進度及內容。

      前項自編自選教材,為全年級且全學期使用者,應由課程規劃小組或課程

      發展委員會審查。

十五、學校及教師,得結合社區各類資源人士,或運用各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學習者各類學習資源。

      學校應鼓勵進修部及校內其他班級之師生進行交流。

十六、學習評量應掌握學習者特性,採用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或其他

      多元形式,避免偏重紙筆測驗。

      學習評量結果應正向描述,提供量化數據及質性描述,協助學習者自我了

      解學習情形,促進學習成就。

      前項質性描述,包括學習者達成學習目標情形,學習優勢、課內外活動參

      與情形及學習動機與態度。

      教師應依學習評量結果及分析,調整教材教法及教學進度,並提供學習輔

      導。

十七、進修部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

      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

      理學習評量。

十八、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

     其評量結果及記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