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小學進修部(以下簡稱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
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學習表現、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
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之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時。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
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四、進修部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
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就紙筆測驗、口試、表演、實作、鑑賞、資料蒐集
整理、設計製作、作業、報告、實踐等方式隨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應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
之。
五、進修部學生各項成績評量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與分數之
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第二項及格基準者,得予補考,其補考之
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以本點第一項所定及格基準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或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
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二點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紀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六、領域學習評量因故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
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婚、產假、病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事假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七、進修部課程分為下列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一)領域學習課程:
1.初級課程:分為國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2.高級課程:分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3.國中課程:分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與科學、社會與生活。
(二)彈性學習課程:
1.系統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索課程。
2.社團活動、技藝課程。
3.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4.其他類課程。
八、進修部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實施節數、每週學習總節數及學習內
容(規定如附表)。
九、進修部教育課程,以學年或學期方式規劃,應對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以下
簡稱課程綱要),其學習階段如下:
(一)國民小學初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一及第二學習階段。
(二)國民小學高級課程:課程綱要第二及第三學習階段。
(三)國民中學課程:課程綱要第四學習階段。
十、進修部教育課程之節數及時間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週學習節數十二至十六節,每節上課四十分鐘。
(二)國民中學:每週學習節數二十至二十四節,每節上課四十五分鐘。
十一、每週學習節數一節之領域,得隔週安排二節,或隔學期安排各二節課方式,
予以彈性調整。
十二、學校規劃進修部學習課程,應視成人學習者之年齡、生活、工作、學習需
求為之,並提供彈性多元內容﹔規劃彈性學習課程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參
加。
進修部得成立課程規劃小組,或由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發展課程及審議
課程計畫,並由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授課。
十三、教師得依學習者之能力及興趣,選用適合之課程設計及教學模式,並得利
用時事,適時補充教材,融入數位學習資源。
十四、學校得編輯或選擇進修部合適之領域學習課程教材,或使用經審定之教科
書,並得依學習者學習需求及修習年限,調整教學進度及內容。
前項自編自選教材,為全年級且全學期使用者,應由課程規劃小組或課程
發展委員會審查。
十五、學校及教師,得結合社區各類資源人士,或運用各社會教育機構,提供
學習者各類學習資源。
學校應鼓勵進修部及校內其他班級之師生進行交流。
十六、學習評量應掌握學習者特性,採用紙筆評量、實作評量、檔案評量或其他
多元形式,避免偏重紙筆測驗。
學習評量結果應正向描述,提供量化數據及質性描述,協助學習者自我了
解學習情形,促進學習成就。
前項質性描述,包括學習者達成學習目標情形,學習優勢、課內外活動參
與情形及學習動機與態度。
教師應依學習評量結果及分析,調整教材教法及教學進度,並提供學習輔
導。
十七、進修部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
無法實體授課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
理學習評量。
十八、進修部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
其評量結果及記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