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府行法一字第1142909063號
訴願人:○○○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一段170號
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原處分機關)
114年4月21日雲環綜字第1130017935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所明定。
二、
查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本府以114年6月12日府行法二字第1140047592號函請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原處分機關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14年7月11日雲環綜字第1140010144C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黃 玉
霜
委員
葉
雅
婷
委員
劉 木 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