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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廣環保永續標章審核認證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一字第1143010451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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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響應國家淨零綠生活關鍵戰略,透過永續消費模式驅動,提升本縣餐館業及旅宿業商(店)家對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議題之重視,積極響應環保永續行動,藉由推廣實施環保永續標章認證,促進節能減碳、資源循環及友善環境之經營模式,營造永續、低碳生活型態,以建構未來綠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計畫處,並得委託法人、團體或公司辦理審核認證作業。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環保永續標章:係指本府依本要點完成審核認證程序,授予商(店)家以資證明響應環保永續行動項目認證並得於營業場所及相關宣傳品標示使用之標識。

(二)     餐館業:指從事調理餐食提供現場立即食用之行業。

(三)     旅宿業:指從事以日或週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行業。

(四)     環保永續行動項目:係指商(店)家於經營期間,落實節能減碳、資源循環及友善環境所自主實施之具體措施與行為。

四、    本要點適用認證對象以有實際參與本府推行雲林幣政策及兌換活動並成為特約合作對象,且設於本縣之餐館業及旅宿業商(店)家為限。

五、    環保永續標章審核認證申請採線上方式辦理,申請認證應至本府指定平台完成申請填報程序並上傳相關文件或照片。但情形特殊經本府同意者,得採書面方式辦理。

本府應於收到前項申請後,就申請認證行業別、響應環保永續行動項目及佐證資料進行初審;有不符規範或資料不完整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期滿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完成初審後,應派員至申請認證商(店)家依所申請認證之行業別、響應環保永續行動項目及所提佐證資料進行複審;有不符者,應通知限期補正,期滿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

六、    申請環保永續標章審核認證者,應依其所屬行業別完成響應本要點所列環保永續行動項目(如附表),並符合所訂標準,始得通過認證並核發環保永續標章標識。

前項認證標準,餐館業應完成響應九項以上環保永續行動項目、旅宿業應完成響應十二項以上環保永續行動項目。

七、    環保永續標章認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得於有效期滿前六個月,依本要點規範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有效期間為三年。

八、    本府得派員至取得環保永續標章之商(店)家進行輔導與查核,商(店)家應配合辦理並依需求提供佐證資料及說明;經現場查核有與所認證環保永續行動項目內容不符之情形,應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環保永續標章認證資格,並禁止使用及返還環保永續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