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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一字第114244840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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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本縣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發展健全輔導體制,提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教師,指本縣國民中小學(含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不得擔任代導師、領域召集人及兼代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求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

專任輔導教師以不授課為原則。

四、專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個別輔導:針對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之受輔學生,定期實施個別輔導。每學期服務以一百二十人次為原則。

  (二)小團體輔導:每學期以帶領一團,每團人數六人,規劃次數以六至十次為原則。

  (三)個案管理: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評估學生之個別化輔導需求,並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列冊追蹤輔導。

  (四)親師諮詢:與受輔學生之生態系統重要他人建立合作關係,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輔導策略,或協助親師生進行系統會談;必要時,協同導師及學務人員進行家庭訪問。

  (五)輔導資料紀錄:配合學校輔導制度如期撰寫並建立個案資料紀錄及團體輔導記錄,每月填報輔導工作成果系統資料,輔導紀錄定期歸檔備查,並依學校規定妥善保存。協助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評鑑。

  (六)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協助或辦理各年級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針對受輔學生之需求,實施心理測驗及解釋相關測驗之結果。

  (七)輔導活動:協助學校發展性輔導活動之推動。

  (八)個案研討:召開或參與個案會議,盤點校內外專業資源網絡,綜整說明個案整體適應狀態、輔導方案、輔導現況及需求。

  (九)個案轉介:評估學生轉介需求,必要時進行個案轉介。學生轉介後,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輔導資源網絡進行系統合作、管理與輔導追蹤,並與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合作,進行個案管理。

  (十)轉銜評估:提出轉銜學生評估建議,並參與評估會議與轉銜會議。

  (十一)與導師合作,協助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學生之輔導追蹤。

  (十二)支援校園危機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原、班級輔導或團體輔導及其他輔導措施。

五、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個別輔導,以每學期服務二十人次為原則,並配合學校輔導制度如期撰寫及建立個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二)視學生輔導需求辦理小團體輔導。

  (三)親師諮詢:提供親師輔導相關專業知能之諮詢服務。

  (四)參加輔導相關會議。

  (五)協助校園危機事件處理,視學生輔導需求進行輔導措施。

六、輔導教師知悉學生發生法定通報之事項或有生命安全之虞,應依相關規定向學校行政單位通報,再由學校進行通報。

七、專任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團體督導。

八、輔導教師每學年應參加輔導知能進修研習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初任專任輔導教師應完成三十六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九、輔導教師應於假期(日)持續關懷,並適時提供學生輔導支持。

    寒暑假期間學生有輔導支持需求者,輔導教師應依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到校提供服務。

十、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依三級輔導轉介流程申請本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協助。

十一、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者,依國民小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國民中學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