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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發一字第1143948495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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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特設置雲林縣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定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相關事宜。

(二)審定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廢水、廢氣處理等設施。

(三)審定租售產業園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審定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價格。

(五)審定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所計算租金價格。

(六)審定產業園區內原有工廠應負擔開發建設費用。

(七)其他有關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事項。

(八)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由本小組視其作業規模及性質,並綜合產業園區之整體利用,調整其租售面積或位置。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或派兼之、副召集人由縣長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建設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六)雲林縣稅務局局長。

(七)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視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除專家學者委員外,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委員應本於公正客觀之立場行使職權,並遵守行政程序法關於利益迴避之規定。

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定過程中,有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九、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業界、諮詢顧問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建議。

十、租售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應由受委託辦理租售業務之事業或機構彙整及提送本小組審定,並派員列席說明。

十一、本小組之各項行政幕僚業務,由本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負責綜理。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委員及依第九點出席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雲林縣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或各該產業園區之開發成本有關行政業務費等相關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