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府行法一字第1142910759號
訴
願 人:蔡○○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
訴願人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不服雲林縣立西螺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西螺國中)114年8月22日西中學字第1140500078號函,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行政程序法(下同)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同法第17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之。」,及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次按法務部95年3月21日法律決字第0950010717號函釋:「…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係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之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行政機關否准閱覽卷宗之請求不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僅對於實體決定(例如行政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不得單獨對該否准閱覽卷宗之決定提起訴願…。」、97年3月3日法律決字第0970007778號函釋:「…說明:…二、…有關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情形,倘係發生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該管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此際,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以下)之特別規定…。」、99年2月26日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釋:「說明…二、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有關卷宗閱覽之規定,係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主張之程序權利,並得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為之…。」、101年4月6日法律決字第10100541650號函釋:「…說明:…三、…至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閱覽卷宗,因係屬程序上之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但書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二、緣訴願人因涉及校園事件(通報案號:○○○號),爰於114年8月22日向西螺國中申請閱覽校園事件申訴內容(通報案號:○○○號)與114年5月27日校事會議會議紀錄,主張為權益保障及訴訟目的提出申請。案經西螺國中審認訴願人申請文件,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駁回訴願人之申請,訴願人對系爭號函表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三、查西螺國中就訴願人所涉之校園事件(案號:○○○號)目前由西螺國中組成調查小組會議調查中,尚未形成懲處結論,此有西螺國中114年9月25日西中學字第1140500100號函附卷可稽。是訴願人向西螺國中請求提供前揭資料,核屬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規定,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之行政程序行為。而西螺國中否准訴願人申請事項所為之處置,係屬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依同法第174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49條規定,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尚不得單獨聲明不服。故訴願人遽向本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後段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周 銘 𤧞
委員
劉 木 松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葉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