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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一字第1142455924A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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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所定學生社團活動課程(以下簡稱社團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

(二)社團活動:指在課綱所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內之團體活動

   時間,學校依學生興趣、性向與需求、師資、設備及社區狀況

 成立之社團,並在教師指導下進行學習活動之課程。

三、學校實施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之興趣、需要及身心發展情形,並兼顧學校發展及社區資源,透過體驗、省思及實踐,建構自我價值觀與意義、增強解決問題能力、強化團隊合作服務及促進全人發展。

四、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負責規劃辦理;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擬訂社團活動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內容應包括社團成立、停止運作、解散之條件與程序、幹部選任、經費收支管理、收退費基準、選社、轉社、退社、社團輔導、場地與設備管理、師資聘任、爭議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邀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成立審議小組,就補充規定所定事項審議之。

(三)規劃年度社團活動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地點及費用,於學生選社開始前公告之。

(四)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辦理活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關事項;學生社團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同意後,始得為之,學校並應於補充規定內明確規範。

五、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

 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安全優先: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需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為

優先考量。

(二)專業師資:以具專長之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遴聘校外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學生選社:學生依其興趣、性向,以自願選社為優先,並依補充規定所定選社方式辦理。

(四)經費合理: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其收費項目及經費收支,應予公開。

六、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三項規定聘任:

(一)合格教師。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人員以持有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第四款具特殊專長者,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除相關法規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或行政院核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支付。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查閱。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其權利、義務。

七、學校應將學生社團收費數額、收費項目及經費用途於選社開始前公告之;社團活動課程經費,得向學生收取,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於選社前公告費用項目及數額並事前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另立名目。但已向行政機關申請經費之各校以申請經

費不足使用時,始得為之;除已公告數額外,學期中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

有收取費用之社團活動,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社團成員公布。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之責。

八、學校辦理社團活動課程應落實教學正常化。

學校社團活動課程辦理情形納入本縣教學正常化訪視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