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就下列事項提供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一、重大教育政策。
二、教育改革方向。
三、教育制度革新。
四、教育實驗計畫。
五、教育意見反映。
六、本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所訂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
七、其他有關教育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
二、教育專家學者。
三、家長會代表。
四、教師會代表。
五、教師工會代表
六、教師代表。
七、社區代表。
八、弱勢族群代表。
九、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兩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或有第八條情事經本府解聘(派)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會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討論及提供意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八條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予以解聘(派):
一、
與本府教育處或其所屬機關、學校有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二、
向本府教育處或其所屬機關、學校進行關說或請託。
三、
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四、
其他經本府教育處認定有不適任之行為。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