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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受理民眾申請水質檢驗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42910843A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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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非自來水水質檢驗業務,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設籍於雲林縣之民眾為檢驗本縣轄內非自來水(井水、山泉水、溪水、湧泉、河水)之水質者,可向環保局申請水質檢驗,其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申請水質檢驗者,應自行採集樣品並繳納費用後,至環保局辦理收樣登記。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