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為辦理非自來水水質檢驗業務,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設籍於雲林縣之民眾為檢驗本縣轄內非自來水(井水、山泉水、溪水、湧泉、河水)之水質者,可向環保局申請水質檢驗,其檢驗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申請水質檢驗者,應自行採集樣品並繳納費用後,至環保局辦理收樣登記。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