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雲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縣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派)。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府查證屬實。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機關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一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