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府工道安一字第1158900219號函訂定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設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特設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及督導本縣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善相關工作之推動。
(二)執行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協辦及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及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都市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等交通執法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交通事故肇事防制事項。
9.其他有關改善交通安全與順暢事項。
三、本會報編組如下: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本府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二人,由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交工局)局長及雲林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交工局副局長及警察局副局長兼任;本會報秘書業務由交工局主辦。
(二)本會報設七個工作小組,各小組置組長一人,各小組任務及組長兼任方式如下:
1.管考工作小組:由本府計畫處兼辦,組長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
2.工務工作(兼綜合工作)執行秘書組:由交工局道安及交工科(以下簡稱道安科)、本府建設處、本府水利處、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及警察局兼辦,組長由交工局道安科科長兼任。
3.執法工作小組:由警察局交通隊兼辦,組長由警察局交通隊隊長兼任。
4.監理工作小組:由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以下簡稱雲林監理站)兼辦,組長由雲林監理站站長兼任。
5.教育工作小組:由本府教育處、本府社會處兼辦,組長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6.宣導工作小組:由本府新聞處兼辦,組長由本府新聞處處長兼任。
(三)本會報得視業務需要,僱用約聘僱人員二人至五人,協助辦理會報聯繫及文書作業等工作;各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各組長指派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兼任,協助辦理小組業務。
四、本會報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代為主持。
前項會議出列席人員如下:
(一)
本會報各工作小組由組長出席,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二)
視業務需要,得邀請轄內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共運輸營運、工程、環保、衛生、工(公)會、團體等單位派代表列席。
(三)
本會報為推動工作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顧問,出列席會議提供專案諮詢。
(四)
必要時,得邀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指導。
每月由警察局各分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縣立國民中、小學輪流提出工作報告。
本會報各小組之出席情形、指派代表層級及會議決議事項配合辦理情形,得列為本府年度施政考核或相關績效考核之參考依據。
五、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得應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邀請列席會議,必要時得指定相關工作小組人員代表列席報告。
六、本會報成員、顧問均為無給職。但外聘顧問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七、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導、道路交通工程、交通執法及督導等所需經費,有關單位已編列預算者,在預算內支應;無預算者,由本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項下,劃撥百分之十二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會報組織圖、各工作小組職掌表、作業流程規範等,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