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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8686A號令
法規體系: 勞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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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四條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繳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依據本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政府撥入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三、遴用人員二人至四人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
四、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本基金應運用於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項目,並落實專款專用原則。
本基金委外辦理之案件應由本府勞動暨青年事務發展處加強督導考核,並核評其成效,作為嗣後續辦之審核參考。
其變更核定項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或獎助經費。

第六條  本基金在公立行庫或代理公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編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第九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餘絀,得循預算程序滾存基金或以基金剩餘撥補之。

第十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公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