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3日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64號
訴
願 人:許○○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66號
訴願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不服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原處分機關)115年5月26日雲西地三字第1150002080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第2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經查,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15年7月9日雲西地三字第1150002648號函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周 銘 𤧞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葉 雅 婷
委員
劉 木 松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