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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64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64號函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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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3日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64號

訴  願  人:許○○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

      地址:雲林縣西螺鎮中山路66號

訴願人因土地更正編定事件,不服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下稱原處分機關)115年5月26日雲西地三字第1150002080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5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第2項)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經查,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115年7月9日雲西地三字第1150002648號函撤銷原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所提訴願應不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周 銘 𤧞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葉 雅 婷

委員  劉 木 松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