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76號訴願決定書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76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9176號

訴 願 人:周○○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地址:雲林縣莿桐鄉莿桐村和平路53號

訴願人因路燈遷移事件,不服稱原處分機關115年4月2日莿鄉工字第1150003116號函(下稱原處分)提起訴願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為訴願法第58條第2項及第77條第 6款所明定。

二、  查訴願人因路燈遷移事件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之規定,以115年7月17日莿鄉工字第1150500694號函撤銷原處分,故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三、  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周 銘 𤧞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葉 雅 婷

委員  劉 木 松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 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