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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非公共工程運送營建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水政一字第1153738963號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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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中港收容非公共工程土石方作業規定(以下簡稱臺中港作業規定),協助申請人運送雲林縣非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以下簡稱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收受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依雲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本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本自治條例)核准營運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四條核准場所(以下簡稱土資場),產出之剩餘土石方。

前項管理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水利處。

三、 土資場申請運送剩餘土石方至臺中港,應依本自治條例向執行單位申報剩餘土石方運送地點、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並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剩餘土石方出場總量,載運完成時亦同。

四、 申請人應就每一申請案辦理檢驗,其檢驗方式、結果及品質應按臺中港作業規定,並自主管理品質。

土資場每批之體積數量原則應介於六百立方公尺至九千六百立方公尺,並經檢驗合格後始得載運進場。

五、 土資場申請運送至臺中港之剩餘土石方應單獨堆置,且有明顯區隔,不可與場內其他餘土或混合物混雜。

送檢驗樣品應由執行單位隨機指定,土資場不得拒絕。

六、 每一申請案均應依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以下簡稱臺中港務分公司)開立之繳款單繳交保證金,並將繳交完成收據影本送執行單位備查後始得出土。全部剩餘土石方運送完畢且無違反臺中港作業規定時,由臺中港務分公司依所持收據正本無息退還保證金。

七、 臺中港務分公司為支應收土作業之管理成本等訂有剩餘土石方管理費,於每月辦理進場剩餘土石方管理費結算並通知執行單位,申請人於接獲執行單位轉交繳費單時,應於臺中港務分公司規定期限內將剩餘土石方管理費匯入指定銀行帳戶。

八、 申請人獲通知同意剩餘土石方載運進場後,應提送人員、車輛名冊資料予執行單位,以協助申請人員及車輛港區通行證。

前項提送之剩餘土石方載運車輛應依臺中港作業規定裝置具逐車追蹤流向功能設備。

九、 申請人於出土期間應配合執行單位派員至收土端進行自主檢查,包含辨識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之真偽、車載剩餘土石方之土質與出土相符及數量符合運送憑證上所載,檢查方式應依臺中港作業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港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