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棒球運動績優學校體育班學生,鼓勵學生奮發向上,爭取良好成績,讓績優選手留縣就讀,並提升本縣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及申請資格為經本府指定之棒球重點培育學校體育班學生。
三、
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學生獎助項目為餐費、註冊費(如附表一)。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學生獎助項目為餐費、註冊費及住宿費(如附表一)。
獎助金額以前項各款附表所列為限。實際支付金額未達上限者,核實獎助;超過上限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四、
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如下: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
1.
新生應以經過該校體育班聯合甄試(術科),總分為一百分,並獲前十五名者為限:
(1)
曾代表其就讀國小縣市參與各縣市(縣、市長盃)或同一層級之正式比賽,獲前三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獎助比例為第一名百分之百、第二名百分之七十、第三名百分之五十。
(2)
曾代表其就讀國小縣市參與全國正式比賽進入前八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獎助比例為百分之百。
2.
在學生應以二年級、三年級體育班學生為評定對象,依二年級或三年級其中一位學生前一學年度比賽最優成績提出申請,在學生二年級、三年級生均獲同比例獎助,其獎助比例如附表二。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
1.
新生獎助應以二十名為限,其獎助比例為百分之百:
(1)
參加各正式比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分數外加於該校高級中學體育班聯合甄試成績內。加分對照表(如附表三)。
(2)
經過該校高級中學體育班聯合甄試(術科),總分為一百分。
(3)
本縣國民中學學生獎助名額為十四名,外縣市獎助名額為六名。但未達所設名額者得相互補足之。
2.
在學生應以二年級、三年級體育班學生為評定對象,依二年級或三年級其中一位學生前一學年度比賽最優成績提出申請,在學生二年級、三年級生均獲同比例獎助,其獎助比例(如附表二)。
(三)為獎勵優秀選手就近入學,得發放入學獎勵金,入學獎勵金之條件及獎勵金額(如附表四)。
五、
獎助學金之申請程序及時間如下:
(一)
符合第四點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五)、申請計畫書(如附表六)、註冊繳費單及學生成績證明等資料,由學校先行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得撤銷該獎助核准,並收回已撥付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二)
獎助學金申請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申請翌年上半年度獎助學金;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本府申請下半年度獎助學金。
六、
申請培訓補助金資格及程序:
(一)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部主辦之各項運動聯賽最高級最優組、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前四名選手及入選培訓國手或國手者,得增加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當年度每人僅限補助單一運動種類,且就同一賽事擇優一項申請,核發標準如下: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四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2.
團體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四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3.
入選培訓國手:培訓期間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4.
入選國手:培訓期間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培訓補助金自賽後之次月起發給一年,並分二次發給,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發給之,其發給時間為:
1.
第一次發給:於賽後之次月至當年十二月。
2.
第二次發給:扣除第一次發給月份後未足十二個月部分。
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之選手,未列於秩序冊名單內者不予採計。
培訓補助金第二次發給時,應再次檢附申請表及在學證明正本。申請時間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申請案經各校學務處初審後,再由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決議獎助對象及名額。
七、
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
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實施。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受獎助學生,領取時間為進入學校體育班報到訓練開始起算。
(三)
受獎勵學生,領取時間為進入學校體育班就讀後,由校方擇期頒贈。
(四)
中途休學、退學、退隊或轉學者:
1.
學籍在本縣者,自該學期起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並應收回已撥付該學期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且於學校通過並由學生法定代理人簽具切結書。
2.
學籍轉出外縣市者,本府得要求繳回已撥付之全部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且於學校通過並由學生法定代理人簽具切結書。
(五)
有下列情形者,該學期停止獎助:
1.
學生於學期間有記小過以上之情事。
2.
學生經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審定不能與教練、老師配合,無法正常參加訓練及比賽。
3.
學生非因訓練過程所造成之傷害,經公立醫院醫師診斷且開具證明不適繼續參與訓練,而中斷練習者,不收回已撥付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亦不再給予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六)
經依本要點核准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補助之學生,須配合本縣三級銜接規劃升學,違反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要求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本縣三級銜接規劃由本府另訂之。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專款補助之,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學生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獎助或補助者,不得重複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學校應就學生是否有重複接受獎助或補助之情事負審核責任。有重複申請者,應收回已撥付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