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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棒球運動績優學校體育班學生獎助學金暨培訓補助金審查及發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一字第115243160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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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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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棒球運動績優學校體育班學生,鼓勵學生奮發向上,爭取良好成績,讓績優選手留縣就讀,並提升本縣競技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助對象及申請資格為經本府指定之棒球重點培育學校體育班學生。

三、 獎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學生獎助項目為餐費、註冊費(如附表一)。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學生獎助項目為餐費、註冊費及住宿費(如附表一)。

獎助金額以前項各款附表所列為限。實際支付金額未達上限者,核實獎助;超過上限者,超過部分不予補助。

四、 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如下:

(一)本縣縣立國民中學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

1. 新生應以經過該校體育班聯合甄試(術科),總分為一百分,並獲前十五名者為限:

(1) 曾代表其就讀國小縣市參與各縣市(縣、市長盃)或同一層級之正式比賽,獲前三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獎助比例為第一名百分之百、第二名百分之七十、第三名百分之五十。

(2) 曾代表其就讀國小縣市參與全國正式比賽進入前八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獎助比例為百分之百。

2. 在學生應以二年級、三年級體育班學生為評定對象,依二年級或三年級其中一位學生前一學年度比賽最優成績提出申請,在學生二年級、三年級生均獲同比例獎助,其獎助比例如附表二。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學生得申請獎助學金之資格及比例:

1. 新生獎助應以二十名為限,其獎助比例為百分之百:

(1) 參加各正式比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分數外加於該校高級中學體育班聯合甄試成績內。加分對照表(如附表三)。

(2) 經過該校高級中學體育班聯合甄試(術科),總分為一百分。

(3) 本縣國民中學學生獎助名額為十四名,外縣市獎助名額為六名。但未達所設名額者得相互補足之。

2. 在學生應以二年級、三年級體育班學生為評定對象,依二年級或三年級其中一位學生前一學年度比賽最優成績提出申請,在學生二年級、三年級生均獲同比例獎助,其獎助比例(如附表二)。

(三)為獎勵優秀選手就近入學,得發放入學獎勵金,入學獎勵金之條件及獎勵金額(如附表四)。

五、 獎助學金之申請程序及時間如下:

(一)   符合第四點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五)、申請計畫書(如附表六)、註冊繳費單及學生成績證明等資料,由學校先行審查相關證明文件,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得撤銷該獎助核准,並收回已撥付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二)   獎助學金申請者,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申請翌年上半年度獎助學金;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本府申請下半年度獎助學金。

六、 申請培訓補助金資格及程序:

(一)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部主辦之各項運動聯賽最高級最優組、黑豹旗全國高中棒球大賽前四名選手及入選培訓國手或國手者,得增加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當年度每人僅限補助單一運動種類,且就同一賽事擇優一項申請,核發標準如下: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四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2.   團體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四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3.   入選培訓國手:培訓期間每人新臺幣三萬元。

4.   入選國手:培訓期間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培訓補助金自賽後之次月起發給一年,並分二次發給,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發給之,其發給時間為:

1.   第一次發給:於賽後之次月至當年十二月。

2.   第二次發給:扣除第一次發給月份後未足十二個月部分。

申請選手培訓補助金之選手,未列於秩序冊名單內者不予採計。

培訓補助金第二次發給時,應再次檢附申請表及在學證明正本。申請時間由本府另定之。

前項申請案經各校學務處初審後,再由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決議獎助對象及名額。

七、 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   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實施。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   受獎助學生,領取時間為進入學校體育班報到訓練開始起算。

(三)   受獎勵學生,領取時間為進入學校體育班就讀後,由校方擇期頒贈。

(四)   中途休學、退學、退隊或轉學者:

1.   學籍在本縣者,自該學期起不得繼續領取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並應收回已撥付該學期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且於學校通過並由學生法定代理人簽具切結書。

2.   學籍轉出外縣市者,本府得要求繳回已撥付之全部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且於學校通過並由學生法定代理人簽具切結書。

(五)   有下列情形者,該學期停止獎助:

1.   學生於學期間有記小過以上之情事。

2.   學生經學校體育班發展委員會審定不能與教練、老師配合,無法正常參加訓練及比賽。

3.   學生非因訓練過程所造成之傷害,經公立醫院醫師診斷且開具證明不適繼續參與訓練,而中斷練習者,不收回已撥付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亦不再給予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

(六)   經依本要點核准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補助之學生,須配合本縣三級銜接規劃升學,違反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要求繳回已撥付之補助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本縣三級銜接規劃由本府另訂之。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專款補助之,年度預算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

學生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獎助或補助者,不得重複再依本要點提出申請。學校應就學生是否有重複接受獎助或補助之情事負審核責任。有重複申請者,應收回已撥付之獎助學金及培訓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