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取得之債權憑證,以確保本府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債權憑證:指民事執行事件或行政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發給之民事債權憑證或執行憑證。
(二)承辦人員:指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實際辦理執行案件業務之人員。
(三)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指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派專門負責保管、列冊憑證之人員。
(四)行政罰鍰資訊系統:指本府開發具有行政罰鍰案件登錄及進度管控等功能之資訊系統。
三、債權憑證之管理,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雲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行政罰鍰執行作業要點第九點及本要點辦理。
四、各機關單位取得債權憑證後,其保管作業如下:
(一)各機關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債權憑證。行政罰鍰案件應一律使用行政罰鍰資訊系統辦理憑證登錄與建檔。
(二)各機關單位承辦人員收到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內各欄記載有無錯誤或不符,有錯誤或不符者,應立即聲請執行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更正後登記之。
(三)取得債權憑證後,除影印一份併案歸檔外,應交由債權憑證管理人員造冊列表通知主(會)計單位據以登帳,並按時效期間屆滿先後順序排列,列冊或建檔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五、各機關單位取得債權憑證,其清理作業如下:
(一)債權憑證承辦人員應每年至少全面清理債權憑證一次以上,其清理方式如下:
1.依據債務人或其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列冊洽請稅捐稽徵機關或財稅資料中心提供債務人或其繼承人財產、所得及納稅資料。
2.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應向法院聲請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申請再予執行。
3.各機關單位應指派承辦人員將前款清理結果簽報各機關單位主管核閱。
4.第一款清理結果連同清理有關資料應裝訂成冊,備供查核及列入移交。
(二)民事執行事件之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於每年元月十日前將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債權憑證及追償情形調查表(附表一)送本府財政處彙整。
六、民事執行事件取得之債權憑證於時效屆滿前三個月,各機關單位應將該債權憑證儘速依法向執行法院聲請換發。
行政執行事件取得之執行憑證,其執行時效悉依行政執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無須辦理憑證換發。
七、各機關單位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妥善管理。
債權憑證屆滿法定收繳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就管理、催繳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檢同債權憑證註銷清冊
(附表二)等相關證明文件,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後,經本府財政處函轉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核定後,並副知主(會)計單位,據以辦理註銷。
註銷債權憑證時,應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辦理帳務沖銷。
因債權獲償,應辦理實收繳庫。
依前二項辦理之債權憑證,應告知債權憑證管理人員將該憑證另行抽出裝訂成冊歸檔或併案歸檔。
八、本案辦理情形得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事宜。
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未訂定債權憑證管理之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