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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勞資一字第1153429066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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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

    之三規定受理之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特設雲林縣政府受理最

    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就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是否成立提供審議意見。

    (三)其他有關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縣衛生局局長。

    (五)法律專業人士一人。

    (六)心理專業人士一人。

    (七)教育專業人士一人。

    (八)醫療專業人士一人。

    (九)學者專家二人。

    (十)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十一)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

    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或改

    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執行本會之事務,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選代理主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委員關於議案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九、本會委員及聘(派)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