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條
之三規定受理之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特設雲林縣政府受理最
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調查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就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是否成立提供審議意見。
(三)其他有關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人事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縣衛生局局長。
(五)法律專業人士一人。
(六)心理專業人士一人。
(七)教育專業人士一人。
(八)醫療專業人士一人。
(九)學者專家二人。
(十)勞工團體代表一人。
(十一)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政府機關代表
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或改
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
置幹事一人至三人協助執行本會之事務,由本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現職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開會。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
委員互選代理主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委員關於議案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八、本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
九、本會委員及聘(派)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
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