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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補助各鄉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城都一字第1153616118號函
法規體系: 城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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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雲林縣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辦理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以下簡稱本計畫),以配合都市未來發展需要,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保障民眾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機關為本府,受理補助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城鄉處),申請機關為各公所。

三、本府得視財務狀況編列經費、當年度及各年度保留款經費不足等情形,不受理各公所申請補助。
本府核撥之補助
款,申請機關應編列年度預算專款專用。

四、各公所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起檢具本計畫工作計畫書(以下簡稱工作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補助,並由城鄉處邀集相關單位審查,各公所應於本府函送審查意見次日起一個月內修正工作計畫書至本府備查,逾期退回重新申請。
工作計畫書經本府備查後,依各公所申請補助函送達
本府之先後順序,簽陳縣長核定補助款。
各公所提送工作計畫書後,本府核定補助
款前,得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府核定函通知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上網公告招標作業,逾期得申請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五、工作計畫書應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擬具下列事項,並得視計畫性質調整其內容:

(一)雲林縣國土計畫之指導事項。

(二)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

(三)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四)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五)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

(六)公共設施容受力。

(七)交通運輸。

(八)發展課題與對策。

六、本府補助各公所辦理本計畫補助款,以不超過各公所委託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且不得超過三百萬元。

本府核定之補助款,分二期核撥:

(一)第一期:本計畫發包決標後,經鄉鎮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第二期:本計畫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府函送內政部審議。

七、各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應檢具補助案核定函、請款明細表、委託契約書影本、請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代表會同意墊付函。

八、本計畫委託計畫案於決算後,有賸餘款項者,應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個月內繳回本府,經本府限期繳回,逾期仍未繳回者,列入爾後本府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