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 115
年 11 月 6 日
府行法一字第1152911181號
訴 願 人:劉○○
原處分機關:雲林縣警察局
訴願人因不服雲林縣警察局115年5月5日作成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雲警刑字第1150013725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二、緣訴願人於115年9月30日提出訴願書(雲林縣警察局收文日),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115年5月5日雲警刑字第1150013725號行政裁罰處分及停止本件行政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之執行。
三、經查,訴願人曾於115年6月10日因不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業經本府115年9月23日府行法一字第1152910355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在案(訴願人同居人於115年9月29日收受訴願決定書),訴願人復就已決定之同一事件於115年9月24日重行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應不受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
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 元 煌
(請
假)
委員 張
嘉 麟
(代行主席職務)
委員 王 服 清
委員
李 仁
淼
委員 周 銘 𤧞
委員 洪 千 雅
委員 張 智 學
委員 陳 金 春
委員
黃 玉
霜
委員
葉
雅
婷
委員 蕭 文 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6 日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