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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逕流分擔之相關工作,特設雲林縣政府逕流分擔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審查。
  (二)逕流分擔計畫地區保護基準之決策。

  (三)逕流分擔計畫政策協調事項之審查。
  (四)逕流分擔計畫督導及管制考核。
  (五)逕流分擔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審查。
  (六)其他逕流分擔計畫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

二人,由副縣長和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水利處處長。

  (二)本府農業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工務處處長。

  (七)本府文化處處長。

  (八)本府計畫處處長。

  (九)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十)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十一)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二)經濟部水利署代表一人。

  (十三)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代表一人。

  (十四)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代表一人。

  (十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代表一人。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一人。

  (十七)內政部營建署代表一人。

  (十八)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工程處中區分處代表一人。

  (十九)氣候變遷、防洪排水、雨水下水道或流域管理領域專家學者 

     二人。

  (二十)土地使用規劃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二十一)建築管理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五、本會應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會召開會議時,召集人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其他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設工作小組,就相關議案先行研擬意見,供委員及會議討論及審議。

七、本會工作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水利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二)本府農業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四)本府建設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五)本府教育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六)本府工務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七)本府文化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八)本府計畫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九)本府城鄉發展處科長及承辦員各一人。

八、本會工作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計畫之初審。

  (二)執行機關(構)工作介面之整合協調。

  (三)逕流分擔計畫執行之督導及管制考核。

  (四)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之初審。

  (五)審查工作成果報告,並協助解決困難。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工作事項。

九、執行秘書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小組會議,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工作小組成員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決議事項、委員意見及其他個人資料,應予以保密。

本會會議討論事項涉及委員及其關係人之利益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本會及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利處於預算額度內調整勻支。